(2014)招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崔桂英、刘松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桂英,刘松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崔桂英,女,1949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东河北村。被执行人刘松宾,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东河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崔桂英、刘松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14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