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执字第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培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东,薛道来,杨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902号申请执行人张培东,教师。被执行人薛道来,农民。被执行人杨崇林,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张培东诉被执行人薛道来、杨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邳官民初字第0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薛道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培东借款本金9万元及违约金(自2011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崇林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薛道来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90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