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执字第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柳雅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雅柱,邳州市齐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845号申请执行人柳雅柱,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邳州市齐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崔兰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柳雅柱诉被执行人邳州市齐鑫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邳官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邳州市齐鑫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柳雅柱借款95万元,于2012年1月26日前付45万元,余款50万元于2013年1月26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原告柳雅柱负担。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845号案件��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