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邱某甲等与邱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邱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790号原告张某。原告邱某甲。原告邱某乙。原告邱某丙。原告邱某丁。原告邱某戊。委托代理人丁卫东,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邱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诉被告邱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负担。审 判 长 胡 雷审 判 员 孙继武人民陪审员 陈三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晋军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