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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某甲、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贾某某、岳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岳某甲,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贾某某,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字第005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张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岳某甲,男,1967年6月2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赵某甲,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岳某乙,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某甲、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贾某某、岳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民二初字第0130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荣新审 判 员  胡铁力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