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313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男,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光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