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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313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男,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光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