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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道明与王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道明,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许道明,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娟,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许道明与被执行人王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娟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道明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娟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