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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郑保国与襄阳市大明万人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保国,襄阳市大明万人婚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54号原告郑保国。被告襄阳市大明万人婚介公司。原告郑保国诉称:2013年10月,原告郑保国到被告襄阳市大明万人婚介公司征婚,共计向被告交纳���介费650元及见面费900元,事后被告不履行中介服务内容,乱收取费用,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中介费650元及见面费9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襄阳市大明万人婚介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均无法送达。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郑保国仍不能提供被告襄阳市大明万人婚介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徐新静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