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汪龙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五号停机坪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五号停机坪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069号原告:汪龙,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五号停机坪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自编353栋5号停机坪购物广场一层。负责人:鲤渕豊太郎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龙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五号停机坪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以邮寄方式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5年11月20日开庭当日,原告汪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汪龙的撤诉申请属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龙负担。审判员 柯 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芷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