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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亚宣与朱雷锋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宣,朱雷锋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李亚宣,女,汉族,20岁,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被告朱雷锋,男,汉族,26岁,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宣诉被告朱雷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亚宣承担150元。审判长  高欣勇审判员  海根义陪审员  郭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法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