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亚宣与朱雷锋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宣,朱雷锋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李亚宣,女,汉族,20岁,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被告朱雷锋,男,汉族,26岁,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宣诉被告朱雷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亚宣承担150元。审判长 高欣勇审判员 海根义陪审员 郭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法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