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志明与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杨志明;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汉民管字第2号 原告:杨志明,男,1970年8月22日生。 被告: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一段1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杨选兰,经理。 被告: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10号名士公馆5幢附1号。 法定代表人:杨选兰,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志明诉被告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已于原告起诉前注销,不应列为被告。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10号名士公馆5幢附1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其提供物业服务的房屋所在地的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被告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是否属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被告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就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成都勤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宇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