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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裕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邱某、赵某甲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年裕刑初字第0025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个体。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6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800元;2014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裕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无业。2014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裕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2014年5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裕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公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赵某甲、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刘某、冯某、谢某,被告人邱某、赵某甲、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06日23时30分左右,在石家庄市某饭店,被告人邱某、赵某甲、于某三人在结账方式上和饭店老板李某某有分歧,因不满客人陈某帮李某某说情,随后叫人打伤正在吃饭的客人陈某、刘某、赵某乙、冯某、谢某后逃跑。致陈某、头部、背部、左肋部、左手腕受伤,刘某头部、双手、左侧眉骨、左后耳侧受伤,谢某头部、前额受伤,赵某乙左胳膊、左眼、右眼受伤,冯某腰部、头部、左肩受伤。陈某、刘某和谢某的伤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赵某甲、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06日23时30分左右,在石家庄市某饭店,被告人邱某、赵某甲、于某三人在结账方式上和饭店老板李某某有分歧,因不满客人陈某帮李某某说情,随后叫人打伤正在吃饭的客人陈某、刘某、赵某乙、冯某、谢某,后逃跑,致陈某、头部、背部、左肋部、左手腕受伤,刘某头部、双手、左侧眉骨、左后耳侧受伤,谢某头部、前额受伤,赵某乙左胳膊、左眼、右眼受伤,冯某腰部、头部、左肩受伤。陈某、刘某和谢某的伤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赵某甲、于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诉讼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于某均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二人赔偿了四被害人损失共计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甲、于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邱某的供述:“2012年12月06日晚上与被告人赵某甲、于某在‘某饭店吃饭,因为结账的人没来,赵某甲结账时与老板发生分歧,这时另一桌的客人插话说我们,我们气不过,后来赵某甲和于某打电话找来人加上我们十来个人,有拿酒瓶的,有用棍子的就把另一桌的客人给打了,后来对方有人拿菜刀追我们,我们就跑出饭店。出饭店后看见110警车过来了,我就躲到马路对面小树林里,一会赵某甲也过来了,说胖丫被警察逮住了,我就和赵某甲打车走了”。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2012年12月06日晚上我与胖丫、被告人邱某、于某在‘某饭店吃饭,因为结账的人没来,我结账时与老板发生分歧,这时另一桌的客人插话说我们,我们气不过,后来我和于某分别打电话叫人过来,加上我们十来个人,有拿酒瓶的,有拿棍子的就把另一桌的客人给打了,后来对方有人拿菜刀追我们,我们就跑出饭店。出饭店后看见老板过来追我们,我拉不动胖丫,我就自己跑了,我就躲到马路对面小树林里,在小树林里看见了邱某,后来我就和他打车走了”。3、被告人于某的供述:“2012年12月06日晚上我与被告人邱某、赵某甲还有个叫胖丫的女生在‘某饭店吃饭,因为结账的人没来,赵某甲结账时与老板发生分歧,这时另一桌的客人插话说我们,我们气不过,后来我和赵某甲就打电话找来人加上我们十来个人,有拿酒瓶的,就把另一桌的客人给打了,后来对方有人拿菜刀追我们,我们就跑出饭店四处跑走了。”4、被害人陈某陈述:“2012年12月6日22时40分左右,我和刘某、谢某、赵某乙、冯某、王某在‘某‘饭店吃饭,另外一桌客人因结账跟饭店老板发生分歧,我就站起来说了两句。后来对方叫来人把刘某拉出去打了,我也出去了也被打了,头上手上都受伤了。他们有拿酒瓶的,有拿棍子的,还有刀子。后来冯某拉着我还有赵某乙就跑,看见他们不追了我们就回到饭店,然后110跟120都来了,我们就去了医院。”5、被害人刘某陈述:“2012年12月6日22时40分左右,我和陈某、谢某、赵某乙、冯某、王某在‘某‘饭店吃饭,另外一桌客人因结账跟饭店老板发生分歧,陈某站起来说了两句。后来对方叫来人一进屋就把我拉出去用啤酒瓶打了,头上手上都是血。后来我迷迷糊糊回到饭店,不一会110跟120都来了,我们就去了医院。”6、被害人冯某陈述:“2012年12月6日22时40分左右,我和刘某、谢某、赵某乙、陈某、王某在‘某‘饭店吃饭,另外一桌客人因结账跟饭店老板发生分歧,陈某和刘某就帮着饭店老板跟那桌客人交涉。后来对方叫来人把刘某拉出去打了,陈某也出去了也被打了,我出去的时候看到他们都打完了,当时看见赵某乙满脸是血,陈某头上也流着血。我看这情况喊了两声,他们就开始围着打我,我左眼跟头部都受伤了。后来赵某乙拉着我和陈某就跑,看见他们不追了我们就回到饭店,然后110跟120都来了,我们就去了医院。”7、被害人谢某陈述:“2012年12月6日22时40分左右,我和刘某、冯某、赵某乙、陈某、王某在‘某‘饭店吃饭,另外一桌客人因结账跟饭店老板发生分歧,陈某和刘某就帮着饭店老板跟那桌客人交涉。后来对方叫来人把刘某拉出去打了,陈某也出去了也被打了,我出去的时候看到陈某和刘某都被四五个人围着,我在冲进去救陈某时也被啤酒瓶打了,头部直流血,后来我害怕就顺着路往北跑了。后来我从饭店后门回到饭店,然后110跟120都来了,我们就去了医院。”8、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012年12月6日22时40分左右,我和刘某、冯某、谢某、陈某、王某在‘某饭店吃饭,另外一桌客人因结账跟饭店老板发生分歧,陈某和刘某就帮着饭店老板跟那桌客人交涉。后来对方叫来人把刘某拉出去打了,陈某也出去了也被打了,我也站起来出去了,刚到门口就被几个人围起来打了,左眼受伤流血了,后来我把冯某拉起来,喊上陈某就一起往建设大街往北跑了。后来我们又回到饭店,然后110跟120都来了,我们就去了医院。”9、证人卢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其与朋友赵某甲、邱某、于某在“某”吃饭时因结账问题与另一桌客人发生矛盾,然后双方发生殴斗,但是因害怕躲在包间不清楚过程,后来看到两个人流血受伤。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因一桌客人结账时发生分歧,另外一桌客人陈某等看不下去就插了几句,后来其去找“某停车场”老板管事,刚到停车场就听见饭店有打架声,其赶紧回去就看见陈某等人受伤被打了,我就报警了。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在“某”饭店,因替饭店老板说话,与其一起的陈某、刘某等人被另一桌客人叫来人给打了。1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听说2012年12月6日晚上在“某”饭店打架的事。13、张某、冯某、谢某、赵某甲、李某某、陈某、于某辨认笔录。14、工作说明证实,未拍摄赵某甲抓获照片理由及获取邱某信息过程。15、抓获证明、抓获单位讯问笔录证实,赵某甲被抓获过程及如实供述犯罪过程。16、邱某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邱某前后两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17、邱某、于某、赵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18、赔偿金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赵某甲、于某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19、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刘某、谢某伤情系轻微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赵某甲、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赵某甲、于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诉讼中,被告人赵某甲、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赵某甲、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贵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邱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赵某甲、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二、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亚辉审 判 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