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与被告邱伟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邱伟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李红,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邱伟军,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开胜,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邱伟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伟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家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