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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与被告邱伟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邱伟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李红,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邱伟军,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开胜,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邱伟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伟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家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