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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张显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张显。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显申请执行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6)豫0103民初字2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字2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