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执字第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段恒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段恒兰;刘清政;刘宋军;邳州市陈楼镇竹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881号申请执行人段恒兰,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清政,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宋军,农民。被执行人邳州市陈楼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法定代表人:刘兆刚,主任。申请执行人段恒兰、刘清政、刘宋军诉被执行人邳州市陈楼镇竹园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邳官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邳州市陈楼镇竹园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段恒兰、刘清政、刘宋军借款等51270.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段恒兰、刘清政、刘宋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被告邳州市陈楼镇竹园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88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