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执字第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石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91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个体户。被执行人石荣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王平诉被执行人石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邳官民调初字第01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石荣华给付原告王平借款27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5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110000元,于2013年6月1日前付110000元。如任一期逾期,被告石荣华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322500元履行义��。原告王平可将按照322500元的剩余款项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止。二、原告王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由原告王平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91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