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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罪犯何天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天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25号罪犯何天树,男,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咸秦刑初字第00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天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天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天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本次减刑期间,罪犯何天树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天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天树有期徒刑余刑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