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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崔勤与蔡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勤,蔡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崔勤,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崔新华,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崔勤之哥。被告蔡新忠,男,57岁,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崔勤与被告蔡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