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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胥某与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胥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胥雄,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胥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胥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胥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