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胥某与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胥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胥雄,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胥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胥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胥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