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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农行宕昌县支行申请张和平、张俊俊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农行宕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兰,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和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被执行人张俊俊,男,汉族,不识字,住甘肃省宕昌县,农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2)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和平负债外逃,无法查明下落。张和平在官鹅沟有一养鸡场,现已停产。另查明,陈尚成和宕昌县信用社分别因欠款纠纷将张和平及其所经营的官鹅养鸡场起诉至法院。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待两案审结,判决生效后与本案合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宕昌县人民法院(2012)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唐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玉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