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森与张讯、石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张讯,石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杨森,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张讯,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石亮亮,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森诉被告张迅、石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石亮亮在银行的存款11.1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石亮亮在银行的存���1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郭 涵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