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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马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和法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