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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姚中权运输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202号罪犯姚中权,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5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中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颜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姚中权未提出上诉,同案犯颜成文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颜成文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罪犯姚中权患有严重疾病,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2014年1月27日,因罪犯姚中权患有严重疾病,本院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经查明,罪犯姚中权确系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规律性血液透析,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慢性肾小球肾炎,上述事实有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检验报告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姚中权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