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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减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雷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中刑减字第01295号 罪犯雷浩,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00九年四月十二日至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雷浩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四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红 审 判 员  刘延川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