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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宪与罗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宪,罗维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陈宪。被告罗维礼。原告陈宪诉被告罗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宪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