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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秀云与戚丽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云,戚丽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杨秀云,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杰(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戚丽英,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云与被告戚丽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杨秀云负担。审 判 长  孟 敏审 判 员  牛艳辉人民陪审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永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