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秀云与戚丽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云,戚丽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杨秀云,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杰(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戚丽英,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云与被告戚丽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杨秀云负担。审 判 长 孟 敏审 判 员 牛艳辉人民陪审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永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