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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雄与王政海、李义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雄,王政海,李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027号申请人徐雄。申请人王政海。申请人李义龙。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徐雄与申请人王政海、李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柴克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雄因与申请人王政海、李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4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徐雄同意赔偿王政海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含医疗检查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二、徐雄同意赔偿李义龙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含医疗检查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元,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三、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王政海、李义龙今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任何单位、部门和徐雄及以外的任何人主张任何诉求。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徐雄与申请人王政海、李义龙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