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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汉爱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爱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5号原告武汉爱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新华家园2单元1202号。被告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二幢3层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爱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爱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人民币262488元款项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案认为,原告武汉爱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人民币292488元款项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一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