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罪犯党世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世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30号罪犯党世林,男,汉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世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党世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党世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本次减刑期间,罪犯党世林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党世林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世林有期徒刑余刑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