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润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于红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润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红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扎赉特旗润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红英,女,汉族,美容师,现住扎旗音。原告扎赉特旗润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红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扎赉特旗润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赉特旗润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润恒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扎赉特旗润恒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栓 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朝力格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