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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假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双双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中刑假字第00010号 罪犯张双双,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榆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双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二00七年六月四日至二0一七年六月三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假释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双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一个,并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双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红 审 判 员  刘延川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