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终字第0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鑫尧与宽城顺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鑫尧,宽城顺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2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鑫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顺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莉。委托代理人王铁善。委托代理人裴庆富。上诉人张鑫尧与被上诉人宽城顺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鑫尧,被上诉人宽城顺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铁善、裴庆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未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2011年10月23日至2013年7月15日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志宏审判员 薛林儒审判员 郑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映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