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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夏征莉、陈利萍与乐山市四海源商贸有限公司天运出租汽车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征莉,陈利萍,乐山市四海源商贸有限公司天运出租汽车分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653号原告:夏征莉,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陈利萍,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娟,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四海源商贸有限公司天运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黄洁,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南,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征莉、陈利萍诉被告乐山市四海源商贸有限公司天运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出租车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传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征莉、陈利萍的委托代理人杨娟,被告天运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征莉、陈利萍诉称:2012年12月原告购买北京现代牌BH7183MY型车牌号为川LT00**号出租车挂靠在被告处进行出租车营运业务至今。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由原告全额出资购买,其所有权依法应当为原告享有。现原告依据乐山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准备另行组建出租车公司,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行驶证所有人变更登记事宜进行协调未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请求确认川LT00**号机动车归原告所有。被告天运出租车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川LT00**号车目前在运行,车辆确实不是被告出资购买,但是否是原告购买,原告需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原告出资购买北京现代牌BH7183MY型车牌号为川LT00**号的机动车,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经营出租车业务。川LT00**号车在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以及在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证户名均为被告。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川LT00**号车由原告聘请的驾驶员驾驶,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综合服务费200元、税费132元、GPS费100元、场地培训费15元等共计规费472元。2014年2月15日,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乐山日报上刊登公告,载明川LT00**号车出资人为原告夏征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规费票据、出租车转让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川LT00**号机动车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认可其未出资购买,根据原告提供公告、规费票据、出租车转协议等能证明该机动车系原告出资购买,故原告请求确认川LT00**号机动车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川LT00**号机动车归原告夏征莉、陈利萍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乐山市四海源商贸有限公司天运出租汽车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敖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