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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申请人称:2015年01月21日18时许,申请人到延津县中国农业银行城区支行ATM自助取款机存款时,误将自己的8300元现金存入被申请人郑某某的银行卡中(卡号:62×××78),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杨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78)中的83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郑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78)中的83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言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