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玛购物广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玲,辽宁领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和。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玛购物广场,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负责人于寿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剑飞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校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