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硕与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硕,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杨硕。被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茗亮,经理。被告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茗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硕与被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硕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商业南街箭道新村金鹰小区内的毛坯房(共四层,含地下室)及被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宝马轿车一辆,查封价值共计1050000元。原告杨硕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商业南街箭道新村金鹰小区内的毛坯房(共四层,含地下室)及被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宝马轿车一辆,查封价值共计10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允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