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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花少梅与兰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少梅,兰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615号原告花少梅。被告兰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