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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魏华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魏华,女,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维,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