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黄斌与易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易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黄斌,居民。被执行人易乐华,农民。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的黄斌与易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易乐华应偿还申请人黄斌借款本金20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乐华除已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黄斌向本院出具书面报告,要求房产暂缓执行,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