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陕西世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圣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世昌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圣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257号原告陕西世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2号院内老平房31号。法定代表人吴世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茈英,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雨,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圣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镇富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被告张浩,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世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圣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世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世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91元减半收取12395.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世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