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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终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朱华山与东台市龙翔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02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华山,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永平,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龙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朝阳新村宁静巷66号。法定代表人郭兆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义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华山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龙翔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2013)东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0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81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朱华山。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