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孟广宏受贿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陕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孟广宏,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大学文化,2008年任岐山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2009年9月兼任岐山县蔡家坡高级中学校长,2010年11月兼任岐山高级中学校长。2012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逮捕。现在西安监狱服刑。辩护人贾俊丽,女,岐山高级中学教师,住址同上。系孟广宏之妻。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广宏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3)岐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孟广宏不服,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2014)宝中刑二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陕检诉一审刑抗(2014)6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刑二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