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品崇、许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品崇,许沛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区。法定代表人孙琼珠。委托代理人颜智鹏,是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品崇,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11。被告许沛英,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68。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品崇、许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77.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