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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林峰波与蔡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波,蔡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63号原告:林峰波。被告:蔡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波与被告蔡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峰波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