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林峰波与蔡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波,蔡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63号原告:林峰波。被告:蔡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波与被告蔡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峰波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