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陈海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海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负责人:张仕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陈海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杰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