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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静、徐宇、铁岭市函授教育工作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静,徐宇,铁岭市函授教育工作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州区工人街十委三十组。法定代表人:郜志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传国,系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静。被告:徐宇。被告:铁岭市函授教育工作站,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郭亚军,系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静、徐宇、铁岭市函授教育工作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