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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严海龙、黄伟业与黄伟业、涂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海龙,黄伟业,涂建新,鹰潭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陈欢欢,陈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严海龙。委托代理人:严珍龙。被告:黄伟业。被告:涂建新。被告:鹰潭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陈学良。被告:陈欢欢。被告:陈立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孙新华。委托代理人:洪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海龙诉被告黄伟业、涂建新、鹰潭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陈欢欢、陈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严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樊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江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