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管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管初字第3号原告李跃进,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涛。被告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李跃进诉被告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交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7日出具了《关于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信访事件的说明》,内容为:绿新大市场项目用地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区时,由于该宗地在绿园区出让土地一事上存在法律纠纷并未解决,故我开发区当时并未接受该地块,该区域不是我区行政辖区,应由绿园区管辖。虽被告登记的住所地为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但根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显示我区在进行区划时并未接受该地块,该区域应由绿园区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铁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云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