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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商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高邮市腾飞铸造厂与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腾飞铸造厂,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023号原告高邮市腾飞铸造厂,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马桥路。负责人宋伟,厂长。委托代理人宋本高。被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修山,董事长。原告高邮市腾飞铸造厂与被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腾飞铸造厂撤回对被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5元,由原告高邮市腾飞铸造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