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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仪法执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阳天琼与林登亮等人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天琼,林登亮,邓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仪法执字第238-4号申请人:阳天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住仪陇县。被执行人:林登亮,男,汉族,生于1948年1月17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邓碧英,女,汉族,生于1950年9月19日,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仪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登亮、邓碧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登亮、邓碧英在2010年7月11日前向阳天琼赔偿65759元,但被执行人林登亮、邓碧英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登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606***4810账户存款20000元,划拨后继续对该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涛 来源:百度“”